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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租賃合同糾紛起訴書

建築材料租賃合同糾紛起訴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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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租賃合同糾紛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打官司需要準備的材料

1、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有身份證、常口信息、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原、被告租賃合同關係的證明材料:租賃合同,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等;

3、租賃房屋系合法出租的材料: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公房租賃證等;

4、原告按約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比方租金收條、打款記錄等;

5、被告未按約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催其履行的通知函、律師函等。

綜上所述,店面租賃違約後,如果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對方可以找有關部門調解仲裁,在這些手段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考慮打官司。如果涉及的賠償數額不大,打官司是沒有必要,畢竟打官司也會花費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