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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侵權責任突破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是多少?

通過侵權責任突破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是多少?

一、通過侵權責任突破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是多少?

1、侵權賠償可以約定上限,這是在自由處理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義務一定要履行,權利可以放棄。

2、合同中約定賠償金額不得高於合同總金額,這種約定違約金是合同簽訂雙方在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自願達成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有效。

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是屬於法定的責任,所以是不能用合同條款限制侵權責任的,否則合同無效。

二、侵權責任劃分方法有什麼?

1、全部賠償原則

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確定期權的賠償限額,劃分侵權責任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全部賠償原則,一種是限定賠償原則,侵權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論賠償責任的大小,都應該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就是所説的全部賠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