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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要賠償嗎

一、對於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要賠償嗎

對於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要賠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要給與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終止和直接解除

如果合同已到期,説明合同已經終止。如果合同關係為有期限的法律關係,則不能永久存續。如果合同關係在合同到期後已經消滅,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則不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關係在合同到期後尚未消滅,仍然存在權利義務,則當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時,即使合同到期依然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法》在這裏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裏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一般找到工作的時候,為了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不受侵害,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當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如果不在續約的話,需要雙方協議解決,相反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