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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對法院的約定的效力存在嗎?

民事判決的效力主要包括: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僅存於形成判決)、執行力(僅存於給付判決)等。這些效力是判決在法律上被當然認可的制度性效力,是判決效力的主要方面。這些效力是判決在性質上原本就有的效力,所以理論上稱之為判決的原有效力。此外,(爭訟)判決在事實上還具有附隨效力,比如,參加效力、爭點效力、反射效力、構成要件事實效力等,這種效力大多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而沒有制度化。判決在事實上的效力並不只限於生效或確定判決,沒有生效的判決也具有某些事實上的效力。

合同糾紛中對法院的約定的效力存在嗎?

(一)羈束力

羈束力是指判決宣告後,法院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該判決。這種羈束力對作出判決法院的約束力,又被稱為自我拘束力、自縛力。判決是法院運用審判權的判斷,一旦對外宣告,就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之。作為判決首先產生的效力,羈束力的意義就在於維持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和安定性。

對於判決的羈束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與羈束力和確定力密切關聯的問題是,我國將“確定判決”稱為“生效判決”是不合理的。因為任何本案判決一旦宣告,首先具有的即羈束力,也就是生效判決,生效判決包括未確定判決和確定判決,而確定判決當然是生效判決,並且是不得上訴的判決。

但是,為了實現判決或法的具體妥當性,追求在訴訟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地維護判決的正確性,作為羈束力的法定例外,

(二)確定力

判決的確定力包括形式(或外部)的確定力和實質(或內部)的確定力(既判力)。既判力在前文已作闡釋,在此僅介紹形式的確定力。形式的確定力,又稱判決的不可撤銷性,是判決對當事人的效力,即當事人不得以上訴方法請求撤銷或變更判決。形式確定力的發生之時,即判決確定之時。

民事判決的效力主要包括: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僅存於形成判決)、執行力(僅存於給付判決)等。這些效力是判決在法律上被當然認可的制度性效力,是判決效力的主要方面。這些效力是判決在性質上原本就有的效力,所以理論上稱之為判決的原有效力。此外,(爭訟)判決在事實上還具有附隨效力,比如,參加效力、爭點效力、反射效力、構成要件事實效力等,這種效力大多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而沒有制度化。判決在事實上的效力並不只限於生效或確定判決,沒有生效的判決也具有某些事實上的效力。

(一)羈束力

羈束力是指判決宣告後,法院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該判決。這種羈束力對作出判決法院的約束力,又被稱為自我拘束力、自縛力。判決是法院運用審判權的判斷,一旦對外宣告,就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之。作為判決首先產生的效力,羈束力的意義就在於維持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和安定性。

對於判決的羈束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與羈束力和確定力密切關聯的問題是,我國將“確定判決”稱為“生效判決”是不合理的。因為任何本案判決一旦宣告,首先具有的即羈束力,也就是生效判決,生效判決包括未確定判決和確定判決,而確定判決當然是生效判決,並且是不得上訴的判決。

但是,為了實現判決或法的具體妥當性,追求在訴訟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地維護判決的正確性,作為羈束力的法定例外,

(二)確定力

判決的確定力包括形式(或外部)的確定力和實質(或內部)的確定力(既判力)。既判力在前文已作闡釋,在此僅介紹形式的確定力。形式的確定力,又稱判決的不可撤銷性,是判決對當事人的效力,即當事人不得以上訴方法請求撤銷或變更判決。形式確定力的發生之時,即判決確定之時。

合同糾紛是在民事案件當中非常常見的一項內容,涉及到民事糾紛,首先法院的判決肯定是存在最高法律效力,如果雙方不願意按照法院來進行履行的話,可以不進行法院起訴,直接由雙方進行協商,如何解決雙方之間的合同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