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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多少錢判刑?

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多少錢判刑?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4、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貪污賄賂犯罪我國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的犯罪類型之一,貪污賄賂犯罪中其實包括很多種不同的罪名,也存在對向犯的情形,比如説受賄罪和行賄罪,只要是受賄罪的數額達到了法定的標準的,與之對應的行賄罪也就達到了法定的標準,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