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什麼?
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範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並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範。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司法實踐中,要準確判斷強制性規範是效力性規範還是管理性規範,卻是一項並不簡單的事情。除了根據定義、參考各專家建議進行判斷之外,對於如何進一步判斷強制性規範中的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一)首先看強制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無效合同,如果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導致合同無效,則該規定就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二)強制性規定未明確規定違反的後果是無效合同,分以下三種情況加以區分
1、分析強制性規範禁止的對象,是否只是行為手段或者行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為的外部條件如經營時間、地點等,而允許依其他手段、方式、時間地點作出行為的,這時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為效果的發生,而在於規範人們的行為舉止,則這類規範為管理型規範。
2、分析強制性規範的禁止目的,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衝突的權益,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主要是結合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考慮,如果立法目的不僅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則還是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
3、分析禁止的是針對一方當事人還是針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合同違反的禁止規定只是針對當事人一方的,而且這禁止規定完全是一方作為紀律條款來規定的,不屬於效力性規範。
4、從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進行判斷,如果其目的僅是為了實現管理的需要,並非針對行為內容本身,則可以以為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不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
綜上所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制性規定可細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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