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性強制性規定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區別是什麼?
效力性強制規範和取締性強制規範二者的主要區別方法在於:
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那麼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強制規範。
效力性強制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取締性強制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取締性規範,其被違反所發生的法律後果,只是取締違反該規範的行為,對行為人給予制裁,而不影響違反此規範的行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該行為並不因違反該規範而無效。違反取締規範並不導致行為的當然無效,需依賴人民法院來裁判認定。
效力性規範,其被違反所發生的法律後果中,不僅取締違反此規範的行為,對行為人給予制裁,而且否定違反此規範的行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該行為因違反此規範而無效。
取締性強制性規定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區別在於這兩者的法律概念不同,同樣是違反國家的強制規定,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繼續履行後,取締性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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