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放火罪被判死緩限制減刑案件怎麼審理?
一、犯放火罪被判死緩限制減刑案件怎麼審理?
1、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審理;
3、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
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失火罪的主觀方面則為過失。
犯罪主體不同。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失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則為16週歲。
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具有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危險,即可構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為結果犯,只有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三、放火罪是行為犯還是危險犯?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險犯,放火罪不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危險的行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構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屬於結果加重犯。
放火罪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
放火罪需要由法院審理判決,放火罪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不同,14週歲的兒童犯放火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16週歲的兒童犯失火罪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兩種罪名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一個是故意行為,一個是故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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