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哪些屬於轉移風險的方式?

一、哪些屬於轉移風險的方式?

哪些屬於轉移風險的方式?

1、風險迴避

風險迴避是投資主體有意識地放棄風險行為,完全避免特定的損失風險。簡單的風險迴避是一種最消極的風險處理辦法,因為投資者在放棄風險行為的同時,往往也放棄了潛在的目標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採用這種方法:

(1)投資主體對風險極端厭惡。

(2)存在可實現同樣目標的其他方案,其風險更低。

(3)投資主體無能力消除或轉移風險。

(4)投資主體無能力承擔該風險,或承擔風險得不到足夠的補償。

2、損失控制

損失控制不是放棄風險,而是制定計劃和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可能性或者是減少實際損失。控制的階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損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後的控制主要是為了減少實際發生的損失。

3、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契約,將讓渡人的風險轉移給受讓人承擔的行為。通過風險轉移過程有時可大大降低經濟主體的風險程度。風險轉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險。

(1)合同轉移。通過簽訂合同,可以將部分或全部風險轉移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參與者。

(2)保險轉移。保險是使用最為廣泛的風險轉移方式。

4、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即風險承擔。也就是説,如果損失發生,經濟主體將以當時可利用的任何資金進行支付。風險保留包括無計劃自留、有計劃自我保險。

(1)無計劃自留。指風險損失發生後從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損失前做出資金安排。當經濟主體沒有意識到風險並認為損失不會發生時,或將意識到的與風險有關的最大可能損失顯著低估時,就會採用無計劃保留方式承擔風險。一般來説,無資金保留應當謹慎使用,因為如果實際總損失遠遠大於預計損失,將引起資金週轉困難。

(2)有計劃自我保險。指可能的損失發生前,通過做出各種資金安排以確保損失出現後能及時獲得資金以補償損失。有計劃自我保險主要通過建立風險預留基金的方式來實現。

二、規避風險的方式有什麼?

1、風險迴避:風險迴避主要是指投資者有自主意識地放棄風險行為,但是由於在風險迴避的過程中投資者放棄風險行為的同時也放棄了潛在的收益,因此風險迴避也是最為消極的一種應對風險的方式;

2、損失控制:損失控制需要與風險迴避相區別,主要是指投資者通過某種計劃或者措施來使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

3、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指一個人通過與另外一個人簽訂某種契約,從而將風險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風險轉移主要有兩種形式,分別為合同以及保險;

4、風險自留:風險自留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分別為有計劃自我保險以及無計劃自留。

規避轉移風險有四種方式,第一種是風險迴避,投資者有自主意識的放棄風險行為。第二種是損失控制,有計劃地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第三種是風險轉移,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轉移風險,最後一種是風險自留,分為有計劃自我保險以及無計劃自留。

標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