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什麼?
一、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如下:
1.合夥合同糾紛案由適用於民事合夥,即個人合夥,這種形式的個人合夥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
2.行為人簽定合夥合同時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3.是否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
4.合夥合同糾紛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數額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經濟合同糾紛是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
二、合夥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有什麼?
(一)主觀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麼、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後往往存在着客觀原因。
(二)客觀方面的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裏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的區別體現在法律概念和爭議解決方法這兩方面,產生合夥合同糾紛有兩個原因,一種是主觀方面的原因,另一種是客觀方面的原因。對於主觀方面,必須在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義務。對於客觀方面,是指由於客觀因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由此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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