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是什麼?
一、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實際上是沒有區別的。合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夥合同糾紛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開庭程序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核實及權利告知。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舉證,由對方當事人就舉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三,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辯駁和論證。
第四,調解。法庭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調解意向,如果一方證據不足可能敗訴的,要抓住調解的機會減少損失。若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法院不再對雙方進行調解。
在當代的社會,很多人可能關於於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並不是特別瞭解,實際上這兩者在法律當中是不存在着區別的,也就意味着這兩者實際上都是屬於相同的一種法律關係。如果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話,按照合夥合同糾紛來進行處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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