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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行為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條款進行相應改變,屬於法律中規定的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對於合同變更的規定較為簡單,僅兩個條款,即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雖然僅兩個條款,但是合同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的履行和企業利益卻具有很大關係。

二、合同變更的方式方法

合同變更原則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均可。但是,鑑於合同變更本身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因此,對於合同的變更,最好採取書面形式。一般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要對原合同的約定進行描述,並説明變更的理由和原因,再對協商後的變更內容進行描述。

三、行為變更合同的有效性

結合目前的法律法規,從保持勞動關係的穩定性,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當認為,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並不能必然導致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只要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既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造成嚴重干預。也即,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未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時,需要關注以下下幾個要點:

(1)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的合法性,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2)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已經實際履行,也即當事人不能僅證明雙方就變更內容達成過合意,而需要進一步證明該變更合意已經通過雙方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也即該變更已經實際履行,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並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

(3)勞動合同變更的實際履行應當具有連續性,並達到了一定的履行期間,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的規定,該期間應當不少於一個月。

綜上可知,在認定行為變更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時,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其次要實際履行,並且履行行為具有連續性,達到一定的期間,才能判定為生效,否則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不利於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法律疑問解答,請關注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