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對簽訂合同的主體應注意哪些事項

對簽訂合同的主體應注意哪些事項
簽約過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視合同內容,而忽視了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有時甚至為了促成合作或礙於情面將對主體的審查變成“走過場”,這樣的做法容易導致主體缺陷而使合同歸於無效或難於履行,達不到簽訂合同目的。因此,對簽約主體的資格要嚴格審查:
首先,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以瞭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和經營範圍,必要時應當到相關部門調查資產狀況、工商登記;
其次,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同項目,要根據合同內容審查對方的資質現狀,即有否獲得相關資質及目前效力情況,如建設施工要求施工方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第三,要對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評估,以保證簽約後能夠順利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標籤:主體 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