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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孩子撫養費問題之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女方在婚孩子撫養費問題之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的夫妻除了處理財產問題,對於孩子的問題也要處理好,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女方在婚孩子撫養費問題也是大家一直爭論的,有的女方再婚以後,不在繼續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給孩子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對於孩子撫養費的支付一定要按時,確保不影響孩子的基本生活。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孩子撫養費的內容。

一、女方在婚孩子撫養費問題之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父母離婚後,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並不會發生改變。就算是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那方,也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要是女方在離婚後不支付撫養費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對方的財產,然後履行應負的撫養義務。

二、婚內能主張子女撫養費嗎

給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都是夫妻離婚以後才實施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前,對於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夫妻沒離婚財產共有,如果判決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執行時就會遭遇尷尬。

基於這個原因,以往,有些法院並不支持還沒離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張撫養費。而現實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這樣判就會導致不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已經有所介紹,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瞭解。離婚必須處理好孩子撫養費的問題,要確保孩子未來的成長生活有保障,不能因離婚就影響孩子的生活來源,孩子是夫妻雙方的,因此夫妻雙方要嚴格履行對孩子的撫養責任,任何逃脱責任的行為都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

標籤:撫養費 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