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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泄漏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近年來,侵害或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處於高發態勢,既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又往往會滋生出許多與電信、網絡等存在密切關聯的其他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日益突出,必須依法予以懲治。因此,我國刑法對泄漏個人信息罪作了相關規定,那麼,泄漏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小編將為您講解如下。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

[釋義]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對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

(1)個人信息定義類型:

A、個人信息型或關聯型定義:個人信息包括人之內心、身體、地位及其他有關於個人一切事實、判斷、評價等所有信息在內;

B、隱私權型定義:個人信息係指社會中多數所不願向外透露者,或是個人極敏感而不願他人知道者;

C、識別型定義:個人信息是指那些據此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與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的私有信息。

(2)個人信息特徵:

A、個人信息主體是自然人:個人信息主體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組織;

B、個人信息具有可識別性:個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識別(直接信息)和間接識別(間接信息)的有關本人信息的總和;

C、個人信息的保密性:個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限於少數人知道。

三、對於本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1)、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 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 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 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綜上所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議通過的泄漏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和犯罪主體進行了擴大,主要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其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有許多具體的情況存在爭議,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出台專門的侵害個人信息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