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海上保險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應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執行。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審理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保險法均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等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未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為由,要求從違反保證條款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後,以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申請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義務為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後,主張享有被保險人因申請扣押船舶取得的擔保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訴訟時效的特徵有哪些?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綜上所述,在進出口業務中,海上保險合同是不可或缺的合同之一,因為合同違約引起的訴訟,適用於民訴法,時效是三年,合同一方發生違約後,比如保險公司不支付保費,當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訴,保險公司所在地及合同簽約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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