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實踐中應該怎麼履行合同?

實踐中應該怎麼履行合同?

一、實踐中應該怎麼履行合同?

嚴格按照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去遵守並執行。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

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

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

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不管是簽署什麼類型的合同,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相關的條約去執行的,如果沒有嚴格執行的將視為構成了違約的行為,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有可能會對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雙方有合同糾紛的時候應當優先採取協商的方式去解決。

網站地圖
標籤:實踐 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