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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涉及哪些方面

一、合夥合同糾紛涉及哪些方面?

合夥合同糾紛涉及哪些方面

1、因合同訂立而引起的合同糾紛;

2、因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糾紛;

3、因變更和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合夥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合夥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合夥是基於合夥協議,並依法經核准登記後成立的。

合夥是合夥人之間的自願聯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夥人就出資、利潤分享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協議。

2、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關係。

合夥各方集合在一起是為了經營共同的事業。

3、合夥人之間存在一種受託信任的關係。

合夥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權對內經營管理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從事交易活動。

4、合夥是一種將出資、收益、風險融為一體的共同體。

合夥是以共同出資為前提,以共享利益為動力、以共擔風險為保證的,其既是利益共同體,也是責任共同體。

5、合夥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

即使合夥各方約定了債務承擔比例,任何一個合夥人仍有義務對合夥的對外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而償還債務的合夥人,可以要求其他合夥人予以補償。

6、合夥不具有法人資格。

由於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法人是以法人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合夥不是法人。

引起合夥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並不是法律制度強行規定的,在合夥人已經簽訂了合夥合同的情況下,各位合夥人都應該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其他的法定義務。發生合夥合同糾紛後,合夥人之間可以先自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