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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過約定的方式付款怎麼辦

一、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過約定的方式付款怎麼辦?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過約定的方式付款怎麼辦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過約定的方式付款的,可以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買受人的義務有哪些?

1、 支付價款。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應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履行義務。即使買賣合同當事人未就價款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不導致合同不成立,可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標的物的價款。支付價款有兩種形式,對零售或者小額買賣,可在交付標的物時一次支付結清,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使結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種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結清的大宗貨物買賣支付價款的方式。

2、 檢驗義務。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其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如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間內履行檢驗義務,一旦標的物出現瑕疵,則不能再要求出賣人對其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人在履行檢驗義務時,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託他人。對於檢驗標的物的地點,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在交付地檢驗。對於檢驗費用的負擔,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也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標的物合格應由買受人負擔;如果標的物不合格,檢驗費用則應由出賣人負擔。

3、 通知義務。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在履行檢驗後,如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則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出賣人明知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則買受人不受應通知時間的限制。

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賣家交付的標的物在數量、質量上有問題,買家可以拒絕支付貨款,但是,買家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拒絕付款,已經構成違約,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也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