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員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續簽?
一、10年員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續簽?
10年員工合同到期是可以續簽,只要雙方當事人能夠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達成一致就可以了。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也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工作滿十年且連續四次簽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要續簽,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如果拒絕,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依照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則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而且只要想繼續工作,單位13年11月就必須與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除非與協商並經得同意才能籤固定期限合同)。
3、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徵有什麼?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都會約定具體的期限,如果是屬於時間比較長的,那麼可以確定10年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定了之後,雙方當時是如果都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繼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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