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侵權責任免責事項有哪些?
一、合同中約定侵權責任免責事項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海嘯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負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沿海城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一些發展商通過舉證颱風天氣而主張免除逾期交房的責任,這種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國沿海地區每年都會有颱風天氣,雖然每次的颱風天氣何時發作不能預見,但每年台風天氣的總數是確定的,而且是可以預測到的,由於商品樓房的建設週期長,發展商應合理地與購房方簽訂交付房屋的時間,而不能以颱風天氣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特別規定或約定。合同訂立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有免責條款的,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3、對方有過錯。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僅可以免負責任,而且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民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衞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對方存在着侵權責任?
而認定侵權責任的簡便方法或特殊方法,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基於身份關係的特殊侵權責任,例如關於監護人的替代責任、法人對員工的替代責任的規定;
二是基於物件關係的特殊侵權責任,例如關於擱置物懸掛物致害責任的規定。
在這裏,不管是基於身份關係的特殊侵權責任,還是基於物件關係的特殊侵權責任,都是從侵權責任認定的根本方法(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及其涵攝法)中提煉出來的認定侵權責任的特殊方法。
所以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並且約定了特殊的免責事項,那麼當出現了這些特殊的免責事項時,肯定是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的,而且如果是在一個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抗力,諸如自然災害等等情況,那麼也是可以免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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