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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一、法律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法律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法律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還有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

1、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二、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於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鑑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裏,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在合夥合同糾紛發生之後,已經進入到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之下,比較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開庭審理的環節,在開庭過程當中的話,雙方當事人是需要交換證據,並且對對方的證據來進行質證的,人民法院根據生活所提交的證據,還有調查的結果來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