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取回權糾紛怎麼管轄?
一、分期付款合同取回權糾紛怎麼管轄?
分期付款合同取回權糾紛適用於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分期付款合同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分期付款合同取回權糾紛適用於一般地域管轄規定,分期付款合同糾紛的情形,包括拒絕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以及部分履行四個方面。其中,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內,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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