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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法原因的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

法律2.18W
因不法原因的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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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對於這一問題,其實是需要比較長的篇幅進行説明才可以的,甚至有學者需要用上一萬來字才可以表述完整。那麼在這裏我就簡單的進行分析,只描述常見的情形。

首先,簡單地普及一下概念。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就是指拿了自己不屬於的東西,不該要的東西,有些人是心安理得、明知故犯的取得的,而有些人是因一不留神而錯拿的。想必這樣的解釋,大家都可以接受。

那麼構成要件是什麼?簡單地説,是有三個要件。第一,“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是指自己沒有緣由的取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管這東西是屬於個人還是團體。總之就是取得了早已物有所歸、名花有主的事物。而且別人也沒有明説或者指示説要處分於你。這就是第一個要件。其二,“取得事物之時,並沒有緣由的,前後也沒有聯繫或者沒有因果關係”。就是不假思索,想必是當作自己的私人物品一般,拿起就用、拿起就走!如此這般,不分青紅皂白,那一般都會出現問題的。第三,原有人已經失去屬於自己的東西,而取得者確有拿到了。換句話理解,就是説不當取得只是一種狀態,而這種狀態是已經客觀存在,確確實實發生了,而不是臆想,更加不是取得之後,經過思索,稍刻即物歸原主。

以上就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希望可以讓各位看官對此有個初步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