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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不返還是否構成犯罪

不當得利不返還是否構成犯罪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的性質如何,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於民事行為。其中,就受益人所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而言,系基於當事人本人的財產取得行為所致,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言,是由於自身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即受益人的行為所致,與其本人的行為無關,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不當得利拒不返還的法律後果:不當得利拒不返還的,可構成侵佔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
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