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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出租的合同效力怎麼樣?

無權出租的合同效力怎麼樣?

一、無權出租合同效力怎麼樣?

無權出租的合同效力一般情況下是效力待定。無權租賃合同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無權的出租合同,一般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1、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如果未經追認的或者權利人不同意的,該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二、租賃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

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法律的規定可知,無權出租的租賃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時候簽訂合同的人為無處分權人,如果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同意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簽訂合同應當注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民法典》當中也明確的規定了,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的幾種情形,比如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會導致合同效力處於待定的狀態,此時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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