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一物多重買賣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一物多重買賣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物多重買賣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物的多重買賣,又被稱為一物二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簽訂數個買賣合同,分別出售給數個買受人的情形。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當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一物多重買賣的情況下,只要每個買賣合同都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相關要求,符合法定程序下自由平等簽訂的合同,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出賣人主給付義務條款(請求權基礎規範),規範內容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與所有權移轉義務。在規範意義上,出賣人交付義務不同於動產物權變動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與移轉價金風險的交付掛鈎。

交付義務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變或排除,或以觀念交付替代。所有權移轉義務的存在意味着買賣合同自身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出賣人無處分權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所有權移轉義務的履行須滿足物權法上的所有權移轉要件,並具備清償合意。交付義務與所有權移轉義務互相獨立,二者可能存在時間差。在債權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釋中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可視作意思表示解釋規則。

二、多重買賣案件的審理思路

一物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相應的審判思路應當如下:

首先,關於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為:除非買賣合同具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否則應當認定數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絕不能以沒有進行備案登記或物權登記等其他理由作為認定某一個或數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其次,關於合同的履行。在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情況下,具體的履行順序應當區分標的物的性質分別確定: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當然應據此確定。

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由於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則應根據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如果有一買受人已經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佔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其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如果各買受人均未合法佔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買賣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在先的買受人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

不論是按照上述哪一原則,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一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其訴請均應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即便認定兩被告之間的第二份買賣合同有效,亦不會損害其合法權益。

再次,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在多重買賣中,最終實際上只能有一份買賣合同可以獲得履行。其他無法獲得標的物的買受人,可通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一物的多重買賣就是在一物多賣時,只能有一個合同的當事人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此情形下,其他沒有達到物權變動效果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定要求,同樣具備法律效力,造成不能實現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構成詐騙的還需要依法追求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