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關係是怎樣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兩者的區別在於: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
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
2、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3、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要約撤銷關於不可撤銷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而要約撤回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三、要約撤銷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要約已經送達受要約人手中,受要約人明確作出了相關的承諾,並且已經開始為履行合同進行了一系列合理的準備工作,這時候就視為合同成立,此時如果想要單方面的撤銷要約,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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