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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大旗勞務公司法人代表是什麼?

我們知道任何一家企業公司都要有主要負責人,一般就是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在法律上叫做法人,對公司的發展有着很重要的導向作用,通常會直接影響公司的發展方向,因此對法人的職權以及義務有着嚴格的規定和説明,那東莞大旗勞務公司法人代表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東莞大旗勞務公司法人代表是什麼?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麼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機關的一種。法人是是作為組織的企業,法律賦予其擬製的人格,但作為擬製的“人”。通俗的理解:“法人不是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組織,法人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藉助一定的自然人完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法人與代理人是委託代理關係,代理權源自法人的單方授權。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是代表法律關係,代表權是由法律和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當然就是法人的行為。法人不僅應對法定代表人在職權範圍內進行的合法民事行為的後果負責,而且對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後果,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董事長與總經理,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最新《公司法》,引入“私法自治”理念,法律不再強制介入企業內部管理,鼓勵並加強公司自治,交由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中明文約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61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62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公司的發展和很多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公司法人的失誤或者濫用職權必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與此同時也會給公司的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保障絕大數人的合法權益,對公司法人的職權義務在公司法中詳細的説明規定,保障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