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解除三方公務員協議書違約金嗎?
公務員解除三方協議不需支付違約金。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自行終止。履行了了協議中的報道,並工作了一個月,經過考慮不合適,提出辭職,不需支付。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簽約需謹慎。如果規定了違約金的,放棄所簽單位。
所謂三方協議,實際上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的時候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自行終止,然後單位會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就會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有些應屆生已經找到了工作,由於還沒有拿到畢業證書,只能先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但是,很多學生只是把簽了三方協議的用人單位看做自己的“保底”選擇,如果未來有更好的就業平台,就可能毀約。而用人單位為了能留住,往往會在三方協議上事先規定違約金。這意味着,應屆生們如果違約,即放棄籤三方協議的用人單位,則可能需要支出違約金。對於尚無經濟收入的應屆生來説,違約金會對他們形成不小的壓力。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現在有很多的畢業生在看到了公務員招錄系統中對應屆的需求而在畢業前就着手準備考試了,但是畢業的時候學校都會要求他們簽訂與其他單位的三方協議,此時因為考上公務員而履行協議的話,可以進行合法的解除而不需要任何的違約金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三方協議的,此時無論是公務員,還是普通的工作人員,都是要及時的注意三方協議中的內容的,如果是三方協議中約定了不合理的條款的,此時我國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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