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上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上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產生的基礎和法律關係,還有就是功能和作用不同。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二、定金的種類有哪些
1、違約定金,實踐中最為常見,即在接受定金以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按照定金罰則予以處理;
2、立約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成約定金,即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該給付定金的一方雖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合同當中是存在着定金和訂金的,也就意味着這兩種的法律性質,還有就是兩者的作用,功能與適用的範圍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前者擔保方式是可以使用各種各樣的合同的,但是後者的話主要就是常見於租賃合同等,所以從適用範圍上來説的話,相對來説是比較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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