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合同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設備租賃合同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設備租賃合同訴訟管轄規定是有約定的情況之下按照約定管轄來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所説。
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二、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存在着設備租賃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首先是需要明確一下違約責任的承擔的,主要就是利用時間過程當中經常會存在着違約糾紛,一旦發生違約糾紛沒有辦法解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但是是需要確定一下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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