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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和行紀合同一樣嗎?

一、保理合同和行紀合同一樣嗎?

保理合同和行紀合同一樣嗎?

不一樣。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是包括應收賬款信息、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保理融資款等條款。

行紀合同是信託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51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第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行紀合同的委託人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

第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

第四、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

第五、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三、保理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雙合同構造:保理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1)基礎合同(通常為買賣合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

(2)保理合同:債權人與保理商

2、保理合同為要式書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條第二款)。保理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實質:

(1)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保理融資款(也稱“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或“貸款”)或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或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2)作為保理融資對價,債權人將基於基礎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債務人對保理商負擔到期清償債務的方式,作為保理商保理融資本息、服務費、行權費用等債權獲得清償的“第一還款來源”。

行紀合同就是信託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保理合同是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兩者雖然都帶有勞務的性質,但是在本質上還是不一樣的,此時問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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