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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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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設備租賃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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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合同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是多久?

前邊的朋友已經就設備租金合同訴訟時效作了清楚的回答,我就再補充一些,租賃合同中追索租金適用訴訟時效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關於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條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租賃合同履行完後,有的承租人因一時資金緊張無力償付租金經常給出租人出具其欠付租金的欠款條;對於欠款條所確定租金債務應當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還是適用1年特別訴訟時效。有的主張應當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其理由是,當事人之間的租金債權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因此應當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這對債權人的保護是有利的。還有的主張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其理由在於,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間,其基礎合同是租賃合同。其基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當事人的請求權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它不會因為當事人出具欠條的單方法律行為而改變租賃合同的租金性質。因此,應當適用l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來看。當事人同意履行,其後果是“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謂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只能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中也表述了這種觀點。函覆: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