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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留置權的使用方法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留置權的使用方法有什麼?

行紀合同留置權的使用方法有什麼?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可以對委託物行使留置權。

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二、行紀合同委託人的權利、義務有什麼?

(1)委託人的權利

1)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託人的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物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行紀合同的留置權可以依照雙方約定和法定兩種方式取得,簽訂行紀合同時,委託人如果對於價格有特別的指示,行紀人不能違背委託人的意願。如果經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出售商品,應當經過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不同意時,需要由行紀人補償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