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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紀合同涉及留置權嗎

一、在行紀合同涉及留置權嗎?

在行紀合同涉及留置權嗎

可以涉及。

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二、簽訂行紀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費用負擔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託物的保管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委託物的處分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按約定價格買賣的義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在決定簽訂行紀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需要就費用的負擔、委託物的保管以及委託物的處分等事宜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由於委託的標的是行為,所以該類合同主要方式是約束被委託方的行為,一旦雙方在合同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即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