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嗎
不是,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又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委託人、行紀人、第三人。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從事買賣事務時,不論行紀人是否告訴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託人的姓名,都不影響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的買賣關係的法律效力。由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生直接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無權對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係提出自己的異議。
行紀合同,也稱信託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確定並獨立存在。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係與委託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託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3、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
4、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託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5、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該結果是委託人的委託,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6、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
行紀合同是屬於有償合同的一種,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性的活動,而委託人需要向行紀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因此行記合同是屬於有償合同,但是經濟合同不屬於繼續性合同,也不屬於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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