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否違背了合同相對性
一、行紀合同是否違背了合同相對性
行紀合同沒有違背合同相對性。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行紀合同有以下特徵:
1、行紀人應為他人的利益為法律行為。行紀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委託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
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後,都應屬於委託人所有,由委託人承擔風險。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行紀人是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與委託人之間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3、委託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説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為經濟目的的行業。
4、行紀人要求特殊。行紀人僅限於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並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註冊,取得經營資格。
5、可以和自己買賣。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人需要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因在於行紀合同仍然屬於合同的一種類型,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相關合同,雙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所以如果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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