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特殊的委託合同嗎
一、行紀合同是特殊的委託合同嗎
不是的,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定性的,但是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對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都是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其次,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合同,但是委託合同不一定是有償的合同,還可以是無償的合同。
-
簽名塗改了還有法律效力嗎
一、簽名塗改了還有法律效力嗎1、在合同上簽名後將簽名塗改的,該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塗改的合同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
民法典中合同訂立原則是什麼
從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看,它在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
-
簽訂裝修合同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簽訂裝修合同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簽訂裝修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1、檢查裝飾公司的手續是否齊全,一個合法經營的裝飾公司,營業執照是必要的;裝修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本,所以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候要先對各方面進行了解。2、將裝修設計方案和裝修預算都確定下來以...
-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情形
一、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