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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返還孳息的規定有什麼?

一、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返還孳息的規定有什麼?

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返還孳息的規定有什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後應同時返回孳息。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一是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三是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四十三條(股份滋生利益歸屬)

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後,出讓方起訴主張受讓方在返還股權時一併返還其持有該股份在公司所獲得的紅利、配送新股及因該股份而認購的新股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讓方因前款股東權益支付對價的,可以同時請求出讓方予以補償。

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辦理股權變更需要多久?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辦理股權變更手續,需要在協議簽訂的一個月內,到工商局辦理轉讓手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返還孳息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公司的股東死亡之後,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也需要按照規定,及時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