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如何確定時間
一、訴訟時效期間如何確定時間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二、撤訴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撤訴,應視為自始沒有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如原告未預交受理費,法院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不中斷。但起訴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情形,因非當事人之意志,與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撤訴不同,如果起訴狀已送達給相對人的,可視為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可以從正文得知,確定時間是按照不一樣的訴訟條件來進行確定時間的。除此之外,在合同的訴訟期間,如果要進行中斷,那麼也是有一定的條件。如果要進行撤訴,或者是中斷,也要按照當時的進展來進行判斷,是否進行有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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