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區別聯繫是什麼?
一、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區別聯繫是什麼?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數量以及類型也是在不斷的增加的,委託合同屬於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託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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