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要約的撤銷是指什麼?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
撤銷與撤回都旨在使要約作廢,或取消要約,並且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但兩者的區別在於:撤回要約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要約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於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為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對要約的撤回並沒有這些限制。
《民法典》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任何一項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產生撤回的效力,視為要約人未發出要約。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
實際上要約就是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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