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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開發商合同附隨義務?

什麼是開發商合同附隨義務?

一、什麼是開發商合同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係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85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這裏就是民法典對當事人附隨義務的強制規定。

二、合同附隨義務有哪些?

附隨義務隨合同關係的不斷髮展,表現出不同的內容。我國民法典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説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的義務。

3、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能順利實現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

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照顧義務

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同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又稱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因為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如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保護義務

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

所以如果是開發商和當事人簽訂的一個合同,那麼在這個合同中通常會寫清楚雙方具體的合同義務的履行時期。但是超過這個時期之後,並不是説雙方的所有義務全部就履行完畢,而是隨着時間的進展,這個合同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後續問題,需要開發商履行附隨的義務,根據城市守信的原則,那麼開發商就必須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