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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居間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一、代理居間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代理居間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與委託者的關係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係,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係;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着較為固定的關係,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係。

(4)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特點?

行紀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為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這裏提到的三種合同,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辦理所託的事務,這些事務可以是代購,代銷或者寄售。行紀人在進行貿易活動時,要考慮委託人的利益。行紀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