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辭職是否可行
一,合同到期後辭職是否可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閲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諮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瞭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儘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儘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
三、法律對於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辭職的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進行辭職一般情況下是有利於企業的,因為自己的辭職會減少企業需要支付的賠償金,所以自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充分的分析,只要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企業的制度,最好不需要進行辭職,因為辭職會導致事情的處理比較麻煩,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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