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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一、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轉讓攤位不可以簽訂永久合同。一般來説,攤位屬於租賃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轉讓攤位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的承租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轉讓攤位合同有效嗎

轉讓攤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簽訂合同,首先要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些條款是: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法律上叫“標的”),比如,承包某項工程,提供某項勞務;標的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價款、價格;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反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叫做“要約”。它既可以向某個特定的工廠、單位提出,也可以採用招標、公開拍賣的形式提出。

如果對方在接到這個要約後,表示完全同意,或者不同意其中的某些內容,又經過雙方協商,最後雙方都同意以後,就可以正式簽訂合同。接受要約,叫做“承諾”。

在簽訂合同時,提出要約的一方,除了採取招標形式以外,不能同時又向第三方提出同樣的要約。如果因為這樣做而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對內容複雜、權利重大的合同,一般應簽訂書面合同。必要時,還要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合同才能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一般來説,合同的期限都是有着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的,只有極少數的合同期限在法律中存在限制性規定,比如説租賃合同、土地出讓合同等,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這些類型的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期限,超過期限視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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