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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成立嗎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合同如果另有約定依照約定。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

主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成立嗎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通常需要約定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般雙方在簽訂了債權債務類的合同以後,為了債務安全有可能還會約定擔保人以及擔保事項而約定的擔保事項,需要單獨簽署一份保證合同,這份保證合同就是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如果主合同不成立屬於無效的話,那麼這份從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

標籤:主合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