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的時候會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後期因為單位改制,需要解聘部分員工時,單位要提前和員工溝通,並經過友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賦予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程序進行。那麼單位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簡單分析。
一、單位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樣的?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36條)
2、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40條)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係。單位解除合同程序包括通知員工、協商、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轉移社保關係、結清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其中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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