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效力如何認定
民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使得我們在民事交易過程中,更傾向於選擇簽訂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如果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我們基於錯誤的意思表示而簽訂合同,損害自己的權益,此時若想行使撤銷權,合同法裏關於撤銷權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呢。為了解決這一困惑,“本站”在此為您解答關於合同法撤銷權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合同法撤銷權效力消滅情形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合同法撤銷權效力待定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關於撤銷權效力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上述內容中,但本文並沒有詳盡所有的內容,上述內容主要包含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消滅的情形及效力待定的情景。因此,我們的當事人應該及時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撤銷權,錯失時間後即使後悔也無法挽救。以上是小編為您總結的合同法撤銷權效力如何認定,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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